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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诚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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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所有关心我所的朋友!!
题目: 作者:陈小姐
 内容:   您好 请问关于经济案件的律师费用怎么收?请回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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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作者:王育冰
 内容:   请问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长?
 回复:   您好: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下列情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决的根据。
    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因此,您所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的时间;还是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的审理时间;还是不服仲裁裁决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的审理时间?
    对于第一种情况: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审理的期限。
    一审的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审的审限
    当然,民事诉讼是二审终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的,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_mail: 联系电话:13111556681
 
题目:村村通工程 作者:龙德桃
 内容:   贵事务所人员你好,如果能看到我的留言我表示感谢,如果能回答我的提问我代表全体村民表示感激!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县的一位农民,现在中央搞村村通工程,路修到了我们村,把我们村的田地占用了,山林也占用了,村长以上级领导是这样操作的,占田(指水田,可以种稻的)村里村民拿出钱来补偿,每个人都要拿钱,才满月的都算上,平均一个人两百多。占用土地(指汗地)山林不补偿,现在群众意见很大,因为这条路国家拨款80万了。我想问你们回答我一下,我们该不该拿这个钱,交上去,还有村村通工程是不是全部有国家承担的,农民减负,现在我们土地被占了,还要赔钱,这说得过去吗?请回复一下。我的电话是:15519389656
 回复:   你好:
   你可查阅国家发改委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发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_mail:618618@163.com 联系电话:15519389656
 
题目:02年企業改制時職工身份變更的身份置換金問題 作者:王育冰
 内容:   請問,02年國企改制時,職工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和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是按哪個計算?我查不到有關文件。謝謝指點。
 回复:   各地的改制政策各有不同,请向当地劳动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咨询。
一般而言,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所依据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如果职工平均工资低,经济补偿金一般按照本企业的标准,安置费则是按照本地区的标准。
仅供参考。
E_mail: 联系电话:13111556681
 
题目:我这样的情况律师可以后收费吗 作者:蓝色马蹄莲
 内容:   我现在被多角债务缠身,我的朋友在明我这样的情况下还拒绝承认他欠我的钱,他人在上海,我在石家庄,我现在的情况连打官司的钱都没有。希望可以有律师帮助我.
注:我有借条。并且知道他的所有相关信息。他绝对有能力偿还
 回复: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有时间可拿好相关证据,到我所咨询,律师竭诚为您解答。
    我所地址:桥东区长征街75号,长征大厦南六楼。
    电话:86075314
E_mail:baiyumei70@sina.com 联系电话:飞信:813985934
 
题目:该扣吗 作者:老孙
 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建筑企业的技术人员,公司在外地承揽了一个工程,属于挂靠工程,公司派我到工地管理,但是在公司领导到工地进行检查后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宿舍存在私拉电线等,罚款2000,公司想从我的工资中扣除这部分,请问这合理吗,谢谢
 回复:   您好!
    用人单位对员工予以罚款,于法无据.
    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规中,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的依据。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如果对用人单位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_mail: 联系电话:
 
题目:隐性股东 作者:宋广春
 内容:   具有什么条件才能认定为股东?请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
    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的标准和条件。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从《公司法》有关规定看,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之于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份受让人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目前我国大陆缺乏对隐名股东的明确法律界定。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实践操作中某些法院出具的指导意见仍具有参考价值
(一) 公司法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其条文来看,是予以承认的,具体条文分析如下:
    (1)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3条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不仅在于股东名册,还在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在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其效力限制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第三人的作用,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公司文件中则具有公示于公司内部人员的作用,因此,公司内部人员相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也属于第三人,即隐名股东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也未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记载的,其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仅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无效。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当然具有股东身份。
   (2)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不记名股票因其隐蔽性,没有隐名投资的必要,而记名股票(尤其是发起人的股票)因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同样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该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法82条规定,仅有要求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而没有要求载明其他股东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需要设立股东名册,在法律没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如果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则同样具有公示作用。即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同样可以推出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限制同样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一些法院的做法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
    该指导意见第11条“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中规定:“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所谓“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如涉及隐名投资,仍应遵循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
    该两个处理意见首先确认了隐名投资协议不可对抗公司,然后将隐名投资公司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列出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及其股权;
(2)支持隐名投资协议中的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请求;
(3)支持债权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无法律效力,然可体现实践中处理的精神同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
E_mail:qq370850826 联系电话:0517-87079009
 
题目: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作者:
 内容:   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都需要那些证件及资料?
 回复:   您好:
    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很多种,原因不同,程序以及所需手续也不同。您是因为什么原因办理房产证?是商品房初始登记还是二手房的买卖、赠与、继承?具体的程序和所需资料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_mail:hooye3huayuan@126.com 联系电话:
 
题目:怎样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 作者:
 内容: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手续?都到哪些部门办理才能得到法律承认?
 回复:   您好:
    商品房的预售与预售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程序。请您具体说明您想咨询哪一方面的问题。
E_mail:hooye3huayuan@126.com 联系电话:
 
题目: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效力 作者:
 内容:   请问在购买商品预售房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该合同在房管局预告登记后能否有效防止一房多卖?如果出现一房多卖在司法诉讼中能否对抗第三方的购买行为?
 回复:   您好: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在房管局做预告登记是可以防止一房多卖的。在诉讼中可以对抗第三方的购买行为。但是请注意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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