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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齐明亮律师被评为河北省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我所为承德曲轴政策性破产提供法律服务
·齐明亮律师被聘为省涉法涉诉案件评查专家
·齐明亮律师参加省委组织的十二五规划座谈会
·佳诚所到平山县进行助学捐赠献爱心活动
·齐明亮律师当选石家庄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齐明亮律师参加中央统战部第六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究班
·齐明亮律师出席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李素梅、任文军参加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文艺演出
·佳诚所为宝石集团重组改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佳诚所为承德输送机集团、承德新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佳诚所为东方热电集团股权划转提供法律服务
·佳诚所为河北石家庄电路板总厂破产提供法律服务
·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贡子明、张志乔律师受聘为市人大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
·张志乔律师出席第十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齐明亮律师为市政府主讲节约能源法
·齐明亮律师出席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热烈庆祝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被授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团市委书记董晓航来佳诚所视察
·我所投诉电话:0311-86075314
·佳成律师事务所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10000元
·佳诚所律师齐明亮被评为“十佳律师”、任文军被评为“优秀律师”……
·我所主任齐明亮当选河北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我所参与全国律协操作指引起草工作
·热烈庆祝佳诚律师事务所荣膺集体二等功
· 我所被评为文明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获得嘉奖
·齐明亮律师出席联合国开发署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启动仪式
·赵大程副部长、付双建副省长等领导同志视察佳诚律师事务所
·佳诚律师事务所被评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电话:0311-8699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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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博览
 

 

 

法律法规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家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将使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每年都会颁布很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节选其中部分内容,以便于大家更好的学法、守法和用法。

 

 


确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九个新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对《刑法修正案()》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并于20099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罪名补充规定()》确定了9个新罪名,分别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有例外

一般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的买受人仍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在出租方出售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均是一般原则,也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以及出租和承租双方另有约定的,房屋买卖行为将导致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按照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具备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以及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将不能行使优先权。

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涉嫌洗钱犯罪

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自20091111日起施行。该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依据,对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明知”的认定问题予以细化,对一些易生歧义的名词概念如“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作出解释。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等情形可认定为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具有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等情形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该解释提出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极大程度地丰富和完善了相关刑法条文的规定,强化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利于从观念上和操作上实现司法机关由“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向“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并重”的转变。

保安员不得搜查他人身体和扣押证件

此前,保安公司只能由公安办,市场对安全服务的需求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加剧了保安服务市场需求


与管理工作的矛盾,私人保镖、私家侦探等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

2010年开始实施的《保安服务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保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市场有条件的向社会放开。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即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规定,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如有违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借营业执照须对劳动者担责

20107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针对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招聘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形,明确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之外,还应将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对于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则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泄露举报信息可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101日起施行,这也是自199759日《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完善。

于保护举报人问题,此次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完善了举报制度,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责任。公众实名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的,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加及时、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有


利于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

不得随意抬高“民告官”诉讼门槛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911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面对行政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同时,《意见》要求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铁路儿童票购买标准提高10CM

近日铁道部修改自1997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后的新规自2010121日起施行。纵观修改后的新规,一些备受质疑的条款得到了修订,但仍有一些条款还需商榷。

车票不仅仅是报销的凭证,也是双方承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关于旅客出站车票被回收的问题上,就一直备受质疑。修改后的新规删除了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回收。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但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的规定。

由于健康水平的提高,儿童身高增长较快,因此关于儿童票的购买标准也是近年来饱受争议的内容。原规定身高1.1-1.4m的儿童应购买儿童票,修改后调整为身高1.2-1.5m,买儿童票标准提高10CM

此次修订的新规,较之以往有大的进步,但仍有部分规定,强化管理有余,人性化考虑不足。

之前普通车在开车两小时后都可改签,但修改后的新规有所“退步“,新规要求改签车票须在开车之前办理,在一定程度上讲剥夺了旅客改签的权利。此外新规中还新增了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对此,就有人质疑,


持硬座票的就不能到买了卧铺票的朋友那里聊一会天吗!

除此之外,对民众颇有怨言的收取退票费、火车晚点不赔偿、列车上饭菜昂贵等诸多问题均未涉及。铁路部门的点滴进步,令人珍惜,服务的不足,还需改进。

旅游者有权主张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随着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人数逐年增多,旅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随着旅游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旅游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亟需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为此,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0111日起实施。《规定》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旅游法律关系,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为此,最高院明确了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即使未签署旅游合同,但实际参与了旅行同样可以起诉。

针对旅游合同的霸王条款,最高院明确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的权利,“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院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有保守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如未经共同公开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不得因旅游者不参加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而增加收取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否则,应承担返还责任。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可跨地区接续

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近日,经历近三年时间,共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并自20117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现


象。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提前支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院正在制定夫妻房产归属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备受人们关注的房产归属问题草拟了意见。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问题,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房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继续还贷的问题,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房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房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问题,意见稿规定:另一方事后表示不同意并主张追回的,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人取得房屋产权。但如果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则需要返还。

对于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问题,意见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该意见稿体现了对夫妻之间房产权属划分的基本倾向,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尚未生效。


石家庄市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20105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027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石政〔2003109号文件和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停止执行。

意见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予以固定,统一按市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计算,今后不再调整。

实践中,从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到开始进行职工安置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有的职工可能达到了退休年龄或者调出了。对这部分人如何安置,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正式进行职工安置之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出的职工,不再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201011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事实意见》,就进一步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提出了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养老保险政策,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紧紧围绕“保障职工权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这一核心,坚持开源节流并举,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多措并举,加大职工安置费用的筹措力度。因企制宜,分类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

实施意见要求,24家市属集体企业和18家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20116月底前全部改制到位。76家经营性事业单位2011年上半年全部进入转企改制筹备,2011年底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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